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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济宁市人身险公司自律检查报告

来源:济宁市保险行业协会 浏览数:1337次 发布时间:2017/08/24 14:23


根据《关于开展2017年人身险公司自律检查的通知》(鲁保协〔2017〕88号)文件精神,济宁协会高度重视,认真研究《通知》内容,制定了《济宁市人身保险公司自律检查方案》。市协会按照拟定方案于8月3日-8月24日对济宁辖内32家人身险公司和2家意健险业务较大的财产险公司,开展了自律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检查的组织形式

成立济宁市人身保险公司自律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秘书长卞长华任组长,副秘书长田凤为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四个检查小组,检查小组分别由一名组长和两名工作人员组成,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指挥本次检查工作,确保本次检查工作成效显著。

(一)由市协会抽调寿险公司熟悉合规、客服工作的专业人员12名,组成4个检查小组。

(二)抽调公司:中国人寿、平安人寿、新华人寿、太平人寿、太平人寿、人保寿险、国华人寿、泰康人寿、长城人寿、信诚人寿、阳光人寿、富德生命。

(三)严格按照《山东省人身保险公司自律检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确定的检查方式及违约认定标准开展检查,检查不走过场,查实违约问题按照指南确定的违约认定标准进行处理。

二、检查范围

2017年1-6月以来新发生的个人营销、银邮代理业务、团体保险业务、相关财务数据、凭证、业务数据,合作协议、兼业代理许可,防止销售误导治理情况,培训、宣传资料、反欺诈、反洗钱相关内部制度执行情况,视情可向前追溯。

三、检查情况

本次检查依据《山东省人身保险公司自律检查指南》为指导,在检查的34家次公司(含2家财险公司)共发现24家公司(含两家产险公司)存在风险防范及合规制度执行方面的问题共23件。现将自律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公司以及发现的问题汇总如下:

(一)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措施的检查

发现三家公司没有开展风险演练,认定为违反《风险防范自律公约》第四和十一条约定。两家公司风险排查报告不全面,认定违反《风险防范自律公约》第十二条。

(二)销售人员培训管理合规性的检查

   发现十家公司在销售人员培训管理合规性上存在问题,其中有三家公司在培训课件及宣传资料合规性方面存在问题,认定违反《风险防范自律公约》第十六条。发现四家公司在使用《标准培训课件》开展培训情况及使用《自律承诺书》、《防止销售误导标准测试题库》作为训后测试情况的检查中存在问题,认定违反《防止销售误导自律公约》第七条。发现一家公司培训课件及内容较为混乱,认定违反《防止销售误导自律公约》第七条。发现两家公司在培训资料核准流程中存在问题,认定违反《风险防范自律公约》第十七条。发现一家公司在培训档案相关资料完整性中存在问题,认定违反《风险防范自律公约》第十八条。

(三)渠道业务监管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

   发现一家公司在回执核销情况的检查存在问题,认定违反《风险防范自律公约》第二十条。发现一家公司在访后付费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中存在问题,认定为反《风险防范自律公约》第二十一条。发现三家公司在银邮渠道销售资料完整情况的检查中存在问题,认定违反《风险防范自律公约》第二十三条。

   (四)产品宣传流程及内容合规性的检查

   发现三家公司在产说会审批程序及留存资料合规情况的检查中存在问题,认定违反《风险防范自律公约》第二十四条。发现一家公司在产说会审批程序及留存资料合规情况的检查中存在问题,认定违法《风险防范自律公约》第二十五条。发现三家公司在宣传资料内容合规性情况的检查中存在问题,认定违反《风险防范自律公约》第二十七条。

(五)承保信息查询及回访工作合规性的检查

  发现四家公司在犹豫期回访时限及回访话术合规性的检查中存在问题,认定违反《风险防范自律公约》第三十条。发现一家公司在核心业务系统录入信息缺项核实情况的检查中存在问题,认定违反《意健险自律公约》第十一条。

(六)投诉处理时效性的检查

   发现两家公司在客户投诉记录及结诉时限情况的检查中存在问题,认定违反《风险防范自律公约》第三十二条。

(七)反洗钱工作合规性的检查

发现一家公司在大额交易信息记录情况的检查中存在问题,认定违反《风险防范自律公约》第四十条。

(八)反欺诈工作合规性的检查

在检查过程中未发现公司在该项上存在问题。

(九)意健险业务投保资料完整性及出单系统功能合规性的检查

发现两家公司在投保人为法人身份投保资料完整性核实情况的检查中存在问题,认定 违反《意健险自律公约》第八条,发现五家公司(含两家财产险公司)在非公益性业务、建工险、乘意险、旅意险承保业务的被保险人名单、被保险人同意投保有效证明核实情况的检查中存在问题,认定违反《意健险自律公约》第九条。

(十)合作渠道资质及手续费结算合规性的检查

在专、兼业代理渠道许可是否有效及代理业务范围是否超出许可时效检查中,未发现公司存在问题。

(十一)赔款支付对象合规性的检查

在赔款支付对象是否存在由渠道代领情况的检查中,未发现公司存在问题。

(十二)渠道业务代签名、代抄录情况的检查

发现三家公司在个险、银保渠道保单代签名、代抄录情况的检查中存在问题,认定违反《风险防范险自律公约》第二十二条。

(十三)应收保费入帐情况的检查

在保单标示保费收入入帐情况检查中,未发现公司存在问题。

(十四)客户回访系统预警功能及面访件、问题件签名情况的检查

在客户电话号码甄别预警、面访回执代抄写、问题件未记录原因情况的检查中,未发现公司存在问题。

(十五)销售人员自律承诺书签署、违规内部处理、系统登记记录匹配情况的检查

发现三家公司在在销售从业人员自律承诺书签署情况的检查中存在问题,认定违反《防止销售误导自律公约》第十二条。发现一家公司在销售人员违规销售行为的处理是否按照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情况的检查中存在问题,认定违反《防止销售误导自律公约》第十八条。

(十六)销售人员流动过程及问题人员后续处理过程的检查

在公司阻碍销售人员正常流动情况的检查中,未发现公司存在问题。发现四家公司在转入公司接收未办结离司手续人员入司展业情况的检查中存在问题,认定违反《人员流动自律公约》第十四条。在转入公司无故不予配合转出公司解决流动人员遗留问题处理情况的检查中,未发现公司存在问题。在流动人员离司后原公司名下客户退保率明显高于正常水平处理情况的检查中,未发现公司存在问题。在流入公司接收流动人员名下客户在原公司退保后投保的情况的检查中,未发现公司存在问题。在同业恶性增员情况的检查中,未发现公司存在问题。

(十七)费用列支合规性的检查

在是否存在违规退费、虚列项目套取费用情况的检查中,未发现公司存在问题。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结合《山东省人身保险公司自律检查指南》,按照自律公约议事规则的要求,我会将对此次检查出来的问题提交自律委员会进行审议,提请委员会对本次查实违约公司予以自律惩戒。

(二)予以自律惩戒后,开展整改回头看工作。对于整改不力或未整改的公司予以业内通报,同时抄报省协会申请进行第二轮次复查。

(三)对于整改后的公司内外勤员要强化制度学习,规范工作流程,避免问题再现,确保公司管理运营稳定高效。

 

 

 

                           

 济宁市保险行业协会

                              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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