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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 会 章 程

济宁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济宁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Jining ,缩写IAJ。

第二条 本会是济宁市内商业保险机构自愿结成的行业自律性组织,是经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济南办公室批准成立并在济宁市民政局依法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督促会员自律,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全面提高保险业服务社会主义经济社会的能力。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履行“自律、维权、服务、交流、宣传”等职能,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利益,推动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济宁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党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济宁监管分局(以下简称济宁金融监管分局),行政审批机关是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管理机关济宁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济宁市红星中路2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督促依法合规经营。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制定自律规则,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组织制定团体标准。接受监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和指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业发展情况,制定团体标准、业务和服务规范等;

  (三)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保险业诚信体系、保险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探索建立行业信用评价体系;

(四)开展会员自律管理。促进会员自律建设,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自律规则和管理制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的会员,可按章程、自律公约和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采取自律性惩戒措施,涉嫌违法的可提请监管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予以处理;

(五)参与推动保险机构落实监管政策和要求;

(六)其他与行业自律有关的事项。

第八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参与相关决策论证。积极参与监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政策论证,提出保险业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二)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加强与监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行业的联络沟通,争取有利于行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

(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当会员合法权益受损时,受会员委托与有关方面协调沟通;

(四)指导建立行业纠纷调解机制,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协调沟通机制的构建与维护;

(五)接受和办理监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符合本会宗旨的事项;

(六)其他与行业维权有关的事项。

第九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主动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监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风险与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营造健康和谐的行业氛围;

  (三)协调会员与保险消费者、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构建行业教育培训体系,依法依规开展从业人员培训工作;

  (五)组织会员间的业务、数据、技术和经验交流,促进资源共享、共同发展;

(六)其他与行业服务有关的事项。

第十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交流职责: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通联工作机制,促进业内交流。经批准,依照相关规定创办信息刊物、开办网站和新媒体。根据授权,汇总保险市场信息,提供行业数据服务,实现信息共享;

  (二)加强与其他相关社会组织的沟通与协调,促进行业内外交流;

(三)搭建交流平台,引导行业拓宽视野,积极拓展对外合作领域和空间;

(四)组织参加国内学术研讨会议和有关活动,服务行业走出去,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

(五)其他与行业交流有关的事项。

第十一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宣传职责:

(一)经监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整合宣传资源,制定宣传规划,组织开展行业性的宣传和咨询活动;

(二)组织落实“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的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推动行业文化建设;

(三)关注保险业热点、焦点问题,正面引导舆论宣传,维护和提高行业声誉;

(四)普及保险知识,利用多种载体开展保险公众宣传;

(五)其他与行业宣传有关的事项。

上述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第十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经监管部门批准,并在济宁辖内登记注册合法设立的机构。

第十 本会会员范围为:

(一)凡经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属地法人保险机构、市级管辖保险机构(或经监管部门核准的具有管理权限及济宁全辖经营范围的县级保险机构),按照《保险法》有关规定,应当在成立后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二)保险中介机构按照《保险法》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会员。

第十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保险许可证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

(三)经理事会审核通过,由本会印发入会通知。

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四)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六)会员大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自律公约、团体标准和业务规范,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接受本会的咨询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五)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会员大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会员资格的变更与终止:

(一)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二)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清算与本会的债权债务。无正当理由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本会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本会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下列处分:

1.警告、通报批评或本会有关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2.暂停行使会员权利1至6个月;

3.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十九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每一会员享有一个投票权。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及会员提议事项;

(七)决定本会的名称变更、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八)决定需经会员大会批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决定本会的合并、分立、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需延期的,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大会相同。

第二十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且为单数。非会员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会员理事由理事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现任理事职务变动的,由该单位新任主要负责人自然接替其理事职务。理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的1/3,且为单数。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理事、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的提名;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和换届选举工作;

(四)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五)审议本会年度财务预决算和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六)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九)决定聘任秘书长(聘任制)、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

(十)审定本会重要规章制度;

(十一)决定秘书处人、财、物等重大事项;

(十二)执行业务主管单位授权或委托的符合本会宗旨的各项工作;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独立和正当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涉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二十八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十九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条 如有特殊情况,根据会长或经1/5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其决议须以无记名方式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节

三十一 本会设监事13人,由会员监事和非会员监事组成。非会员监事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会员监事由监事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监事可根据实际选择驻会或不驻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三十二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行使下列职责:

(一)列席理事会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等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监督会员履行会员义务;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 本会设会长1人,专职副会长1人,副会长6人7人,秘书长1人。会长实行轮值制度。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期与届期相同。负责人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 本会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和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身体健康、公正廉洁,热爱本会工作,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好声望;

(三)在本领域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具有管理经验;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听取协会重大工作报告;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 专职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人选并经会员大会选举后出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专职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理事会会议和协会日常全面工作;

(二)组织研究本会党的建设、发展规划和重大工作事项;

(三)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内部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四)组织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

(五)向理事会和会长报告协会工作情况;

(六)签发本会文件。

三十九 本会设秘书处,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至3人。秘书长、副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对专职副会长负责。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内部办事机构。

四十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秘书处内设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秘书处聘用人员名单,按规定程序决定并聘用;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和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内部管理制度;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 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任职前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会员单位派驻的协会管理人员(包括监事)任意两个职位原则上不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四十 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可派代表列席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等会议。

四十三 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以及副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可提前离任或解聘。法定代表人离任要进行审计。

四十四 本会秘书处设专职工作人员若干,实行职业化、专业化。协会招聘工作人员须坚持“工作需要、以岗定人”原则,组织人员招聘前需按照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要求,提出招聘初步计划,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后按规定实施。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行为的可按规定提前解聘。会员单位应积极向秘书处派驻工作人员,会员单位派驻的专职工作人员依法享有其在委派单位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五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四十五 本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规定办理。

四十六 本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以及内控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定。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办公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四十七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四十八 本会社会招聘的专职工作人员,薪酬标准参照本地事业单位平均工资待遇水平,结合国家规定和协会实际,由秘书处提出方案,报理事会审议确定;其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及退休制度,按照国家和济宁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十九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五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合理负担的原则,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事业发展以及相关合理、必要支出,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五十三 本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财务收支情况须经第三方机构审计。

五十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规范财务行为。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五十六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第五十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 党的建设

五十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经原中共中国保监会山东监管局委员会批准成立济宁市保险行业协会党支部,在济宁金融监管分局党委领导下开展党的工作;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五十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由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符合条件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济宁金融监管分局党委审核、审批。

六十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协会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 本会党组织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开展党内政治生活,严格执行三会一课制度,认真落实基层党组织任职和按期换届的要求,定期开展党员评议工作。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每年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党建工作情况,党组织负责人每年向上级党组织和本会党员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

六十 本会党组织切实履行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引导和督促本会依法执业、诚信从业,加强对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本会纪检委员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六十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意见;本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本会党组织应及时向济宁金融监管分局党委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六十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六十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八 章程的修改程序

六十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批准。

六十 本章程修改后,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六十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六十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七十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注销清算审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第七十 本章程经2025年4月3日第八届四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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