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律维权服务交流宣传
  1. 首页
  2. 资讯中心
  3. 行业资讯
  4. 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出台办法,明确适用范围、遵循原则、各级医保部门职责

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出台办法,明确适用范围、遵循原则、各级医保部门职责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浏览数:4906次 发布时间:2023/12/29 08:41

为规范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更好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近日,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印发了《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国家医保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是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评估结论是待遇享受和基金支付的重要依据。在推进制度建设过程中,试点地区积极探索,因地制宜形成评估管理办法。但由于各地基础条件不同,评估工作差异度较大,评估管理规范性不足。为促进统一规范,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在系统梳理试点做法、总结提炼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形成《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遵循原则、各级医保部门职责等,具体从五个方面对评估实施作出规定:

一是对开展评估的机构实行定点管理。明确采取签订评估服务协议方式,确定权责。强调定点评估机构不得同时承担依评估结论而开展的长期护理服务工作,不得同时承担经办工作。鼓励支持发展独立的评估机构,对暂不具备实施条件的作出过渡性措施安排。

二是对实施评估的人员明确基本条件。明确评估人员包括评估员和评估专家,规定了两类评估人员的职责和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从建立评估人员库、健全规范化培训机制、严格评估操作规范等方面对评估人员管理提出要求。

三是对评估使用的标准作出统一规定。明确国家制定全国统一的失能等级评估标准,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统一执行。探索建立评估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

四是对评估遵照的流程予以规范明确。明确评估流程包括评估申请、受理审核、现场评估、提出结论、公示与送达等环节,对每个环节具体实施作出细化规定。对评估终止情形、评估结论有效期、评估时限要求等作出规定。

五是明确其他评估情形和监督管理等方面要求。对评估结论有异议、失能状态发生变化等条件下,开展复评等其他评估情形作出具体要求。规定医保行政部门、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明确不同违法违规情形的处理措施。

上述负责人表示,规范统一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能够更好保障参保群众公平享受待遇,能够促进评估工作规范化、科学化,能够推动相关领域协同发展。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跟进《管理办法》试行情况,总结经验做法,健全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标准体系和管理办法,为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打好基础。

截至目前,全国49个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城市参保人数约1.7亿人,通过失能等级评估、享受待遇人数累计超200万人。(记者 朱艳霞)

期刊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