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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身险公司银保渠道业务自律公约

来源:济宁市保险行业协会 浏览数:15939次 发布时间:2022/07/12 11:0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打造风清气正的清廉金融环境,维护辖区银保渠道竞争秩序,保障银保渠道业务健康发展,依据《济宁银保监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净化银保合作渠道 营造清廉金融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济银保监办发〔202214号)文件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经辖区全体人身险公司协商一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济宁市人身险公司银保渠道业务自律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人身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指加入济宁市保险行业协会,在济宁市行政辖区内经营人身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及其所属分支公司。

第三条 本公约所称银保渠道业务是指各公司通过银行、邮政等兼业代理渠道代售保险产品的经营行为。

第四条 本公约所称费用指各公司除向银邮兼业代理机构支付的代理费外,为维持银保渠道正常经营管理、获取保单而发生的全部费用。费用产生类型包括:银保条线外勤人力(包括劳动合同制和代理制)费用、银保渠道经营费用(展业费用)。

(一)银保条线外勤人力费用。银保条线外勤人力费用由“底薪(基本工资)、五险一金(五险一金补助)”“综合费用”“其他费用”三部分构成。其中综合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佣金、绩效、奖金/提奖、业务推动费、各层级方案、税费等科目的合并数。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津贴、间接佣金、直销提奖、续期佣金等科目。

(二)渠道经营费用。渠道经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培训费、会议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外包服务费、其他费用等。基于各公司科目名称差异,各公司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靠并同质不同名科目。

外勤管理人员应严格依照本公司基本法制度执行本公司基本法管理津贴或管理奖励。

第五条 本公约遵循合规经营、强化自律、加强服务、鼓励创新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经营。各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坚持依法合规经营,自觉维护金融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公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强化自律。各公司应强化行业自律意识,认真履行行业内自律监督责任和义务,及时发现、真实反映同业不正当竞争、不规范销售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共同规范银保渠道市场秩序。

(三)加强服务。各公司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服务理念,不断优化和提升保险消费者服务水平,拓宽服务的维度和广度,为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产品和高质量的服务举措。

(四)鼓励创新。各公司应加大保险产品、营销模式、服务手段等的创新力度,以消费者需求为导向,推进保险产品的多样化和差异化,不断满足银保客户日益增长的保险保障和金融资产管理需求。

第六条 本公约作为行业内签署的自律文件,对各人身险公司具有约束力。所有在济宁市行政辖区内合法从事人身险业务的会员公司及其所属分支公司,都必须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 人员管理

第一节 招募管理

第七条 各公司预录用人员应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济宁市保险销售人员不良行为平台(简称:不良平台)等系统中进行信息检索,查询其从业履历和诚信状况,严格审查个人资料,符合条件的方可予以录用,检索结果应在招募材料中予以记录。

第八条 各公司在招录银保渠道外勤人员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承诺先上岗后办理与原所属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手续。

(二)承诺可以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理财产品。

(三)通过承诺对聘用人员既往惩戒不追究而招揽销售人员。

(四)允许销售人员未在原所属保险公司办理完结离职手续就参加各类培训、早夕会、产说会及其他活动,或实际支付现金、有价证券或实物等。

(五)利用不知情的人员身份信息在监管系统进行注册,虚增人力。

(六)唆使、暗示、诱导已转司销售人员回原所属保险公司游说鼓动其他销售人员转司。

(七)模糊单位主体、误导职位性质、混淆合同类型、夸大收入水平等。

(八)以任何形式捏造事实、散布谣言、诋毁同业、损害同行的商业信誉;或进行各类制度、产品的虚假对比。

(九)大规模成建制的恶意“挖角”行为。

(十)通过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招揽销售人员。

第二节 培训管理

第九条 各公司应定期组织银保渠道外勤人员开展宣传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制度、从业规则标准、职业道德规范、行业信息、业务知识等,确保银保渠道外勤人员具备职责相一的业务能力和合规意识。

第十条 各公司应当建立完整的银保渠道外勤人员档案,并在各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完整登记人员重要信息,并确保与监管系统、本公司人员管理系统数据一致。

第三节 流动管理

第十一条 各公司应遵循理性稳健发展的原则,提高银保渠道队伍留存率,避免销售队伍大起大落带来的潜在风险,促进销售人员合理流动,引导队伍和业务高质量发展。

第十二条 各公司银保渠道外勤人员提出离职,所属保险公司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注销执业登记。存在逾期上交相关资料、未了结或结清事项等情况时,各保险公司可以延期办理离职手续,但应向离职人员说明,及时敦促其尽快办结各项移交手续,并在离职材料中备注有关情况供查询,从申请离职人员实际办结或结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注销执业证。

第十三条 各公司银保渠道应慎重聘用或委托以下人员:

(一)被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济宁市保险销售人员不良行为平台等信息系统列入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从而发出流动提醒或预警的销售人员。

(二)12个月内2次及以上转换保险公司的。

(三)同业流动超过4家(含)保险公司以上的。

(四)带领整个营销团队转换保险公司的业务主管及以上职级人员。

因保险公司裁员或退出市场等原因造成的流动不在本条规定范围之内。

第四节 离职后管理

第十四条 对离职人员销售的保单,各公司应做好客户后续服务。特别关注离职人员在职期间维护网点的既往业务情况,适当做好既往业务再回访工作,做好风险排查和防范。发现或查实离职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违约情形的要及时按规定处置并按要求纳入不良平台。

第十五条 各公司银保渠道外勤人员与原所属保险公司解约后,原所属保险公司发现其在从业期间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需要追究责任的,新聘用的保险公司应予以积极配合,协助查处,并按要求作出适当处置。

第十六条各公司对银保渠道外勤人员的管理负主体责任,如发生“诋毁原所属保险公司”“诱导客户退保、转保或从事其他损害原所属保险公司及客户利益的行为”“在原所属保险公司未注销其执业证时,以任何保险公司名义开展保险销售活动”“泄露原所属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原所属保险公司的客户隐私信息”“因流动而损害保险消费者、保险公司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已离职销售人员阻挠、误导拟入职原所属保险公司的人员、影响原所属保险公司及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行为,接收公司应积极配合原所属公司对销售人员进行追责,并按本公约和本公司管理规定对招录的销售人员进行惩戒,直至解除保险代理合同或劳动合同。

第五节 人力真实性监测

第十七条 银保渠道外勤人力真实性监测。定期核实各公司银保渠道外勤人力,通过智慧监测手段对各外勤情况形成常态化的监测体系,对于发现通过虚假人力或伪人力套取费用的行为,将按规约从严处置,并无理由移交监管做进一步处置措施。

第三章 费用监测管理

第十八条 费用产生类型。按产品交费年限费用分为:趸交产品费用、三年期交产品费用、五年期交产品费用、十年及以上期交产品费用。

第十九条 公司分类标准。根据各公司品牌和价值影响,针对银保渠道业务费用进行差异化分类监测。将各公司分为AB两类,其中A类为品牌和价值影响较高的公司,B类则反之。分类依据各公司前一个自然年度银保渠道新单期交保费(下附)排名,期交保费前五位的为A类公司,其他为B类公司。

各公司类别归属每年划分一次,每年115日前,按照济宁市保险行业协会保险数据平台提供的数据,确定各公司当年度的类别归属。

第二十条 银保条线外勤人力费用的综合费用监测。银保条线外勤人力费用中以综合费用项为主要监测指标。依照差异化分类模式,各缴费期限产品综合费用原则上以下表标准为限。


缴费期限

A类公司

B类公司

趸交

0.4%

0.5%

3年交

6%

7%

5年交

13%

14%

10年及以上年交

18%

20%

产生税费的按照各缴费期限产品综合费用发放比例均摊至各缴费期限产品合并计算。直销提奖和间接佣金应严格按照本公司基本法执行。各公司应于每月30日前(2月份为当月最后一天),通过金融专网向协会报送上月度银保条线所有外勤人员清单及薪酬发放明细和《济宁地区人身险公司银保渠道业务手续费率统计表》(附件1),报送数据要真实完整。

协会金融专网邮箱:jnr_bxyxh@zw.sd.cbirc

第二十一条 外勤人力费用率监测。外勤人力费用率是指以月度为单位,以银保条线外勤人力费用为分子,以期缴保费为分母的投产百分比。外勤人力费用率按照当月行业均值为监测中线,超过行业均值的为重点监测对象,连续三个月前三位的公司作为自律检查对象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二条 渠道经营费用率(展业费用)监测。渠道经营费用率(展业费用)是指以月度为单位,以渠道经营费用(展业费用)为分子,以期缴保费为分母的投产百分比。渠道经营费用率(展业费用)按照当月行业均值为监测中线,超过行业均值的为重点监测对象,连续三个月前三位的公司作为自律检查对象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三条 各公司银保渠道费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独立性原则。各公司应实现银保渠道业务费用的独立归口核算,同一费用科目项下的经济事项需区分到产品和交费年限并保留相应痕迹。不得在各销售渠道之间串用或调节费用,不得以其他渠道费用贴补银保渠道费用。

(二)真实性原则。各公司银保渠道业务费用的各项支出应如实反映业务发生的各项经济事项,费用支出用途应有明确对象、有验证痕迹,不得随意变通费用用途和虚列经济事项套取费用,不得随意调整报销科目,不得变相加投渠道。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符合支出实际和正常逻辑。

(三)合理性原则。各公司应加强财务制度建设、渠道日常管理、事前预算管理,对银保渠道业务费用进行合理划分和估计,在执行中予以严格控制。

(四)及时性原则。各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权责发生制原则,凡会计期内发生的经济事项,应当在该期内及时登记结算入账,按期编制会计报表。


第四章 举报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举报机制。畅通举报渠道和方式,协会将向社会面和行业面公布举报电话及举报邮箱,拓宽违约信息获取渠道。各公司要充分发挥一线人员了解市场的优势特点,加强一线人员对政策的认知理解,积极发动一线人员举报违约行为,对于举报人的各项信息和举报反映事项协会将严格予以保密,举报属实的协会将适度予以物质或精神奖励。

举报电话:0537-2255008

举报邮箱:jining@sdbx.org

第二十五条 相互监督。各公司要有敏锐的市场洞察力,准确感知市场变化,对于发现过度投放费用、变通投放费用、超过最高费率标准、恶意挖角等影响行业公平竞争的行为,要及时主动向协会反映和举报。

第二十六条 自律检查。协会将组织开展定期不定期自律检查,各公司应积极配合并按要求提供检查相关材料。原则上每年开展至少两次常规性检查,日常要结合市场反应及举报情况开展不定期检查,对于检查发现突破费用上线或是变相突破费用上线的严格按照本公约执行惩戒措施,同时将检查结果移交分局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五章 违约惩戒

第二十七条 存在违约情形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应违约责任,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自律性惩戒:

(一)约谈提示,限期整改。

(二)行业内通报,通报采取在《济宁保险信息》上对违约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公示或印发通报文件实施。

(三)向监管部门函告违约公司的违约行为,并建议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四)违反金融法律法规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最终解释权归济宁市保险行业协会。

第二十九条 本公约自20226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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