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律维权服务交流宣传
  1. 首页
  2. 资讯中心
  3. 消费维权
  4. 何为“全险”?不要被“全险”误导

何为“全险”?不要被“全险”误导

来源:济宁市保险行业协会 浏览数:936次 发布时间:2021/04/19 14:31

投保“全险”未必全赔

2020年919日车险2020版新条款发布后,客户孟先生在购买机动车保险时,向业务人员提出购买“全险”。经过沟通,最终确定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额100万)、车辆损失险及司机、乘客车上人员责任险。

10月份,孟先生的车辆右前轮胎单独爆胎损坏。他随即致电公司,称已购买“全险”,要求理赔。但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 责任免除”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车轮单独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没有给予赔付。

孟先生心生不满,为什么买了“全险”,却不能全赔?问题出在哪?

何为“全险”?新规、旧规有变化

其实车险产品中并不存在所谓的“全险”,也属于当前行业避免使用的词语。过去,由于用语不够规范,很多消费者接受了“全险”的概念,一般就是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车上人员险等几项产品的组合。

车险新规实施后,一方面将原来的一条主险(机动车全车盗抢险)和一些附加险并进了主险保险责任,使主险保障范围更宽。另一方面新增加了附加条款,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开发特色附加险条款,丰富保险产品种类。其中,车轮单独损失险就属于商业险附加险。

商业险附加险,顾名思义,对主险以外的责任进行补充,且不能单独投保。目前,附加险包括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车轮单独损失险、精神损失抚慰金责任险、医保外医疗责任险等。

文中的孟先生购买的“全险”其实就是商业主险和交强险,并没有“涵盖所有责任”。在此,也建议广大车主不要迷信“全险”,在投保时务必注意看清保险合同内容,尤其是责任免除条款,尽量规避责任免除条款列明的情形发生。(人寿财险 罗旭)

期刊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