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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纪律及工作职责

来源:济宁市保险行业协会 浏览数:1363次 发布时间:2019/11/05 16:47

工 作 纪 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侮辱当事人人格。

三、不得泄漏当事人隐私。

四、不得接受当事人任何宴请和礼物。

五、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和报复。

工 作 职 责

一、熟悉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专业知识和调解规范,廉洁自律、公道正派、不徇私情,实施依法调解,确保纠纷得到公平公正地解决。

二、熟悉纠纷的全面情况,掌握主要事实与证据及双方争执的焦点、实质和要求,拟定调解预案。

三、接受人民法院涉及保险类纠纷的立案前委派或者立案后委托调解、邀请调解,并按照《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济宁市保险行业协会保险纠纷案件特邀调解工作流程》开展调处工作。

四、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以法律为依据,以说服教育和引导的方法指出其过错和应当承担的责任。调解内容不能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调解协议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依据责任评定结论,适时提出调解意见,引导当事人消除误解和隔阂,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六、对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调解文书,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同时,调解中心及时建议当事人申请法院进行司法确认,由人民法院审查作出司法确认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向双方当事人提出其它途径解决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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