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 会 章 程
济宁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济宁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Jining ,缩写IAJ。
第二条 本会是济宁市行政区域内商业保险企业自愿结成的行业自律性组织,是经保险业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并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深入贯彻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履行“自律、维权、服务、交流、宣传”等职能,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利益,推动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济宁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行政审批机关是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银保监会济宁监管分局(以下简称济宁银保监分局)、社团管理机关济宁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济宁市任城区红星中路2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督促依法合规经营。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制定自律规则,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组织制定行业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业发展情况,组织制定行业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服务标准和行规行约;
(三)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保险业诚信体系、保险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探索建立行业信用评价体系;
(四)开展会员自律管理。促进会员自律建设,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的会员,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警告、业内批评等惩戒措施;涉嫌违法的可提请监管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予以处理;
(五)参与推动保险行业机构落实监管政策和要求。
第八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参与相关决策论证。积极参与政府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政策论证,提出保险业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维护保险业、会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当会员合法权益受损时,代表会员与有关方面协调沟通;
(三)指导建立行业纠纷调解机制,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协调沟通机制的构建与维护;
(四)接受和办理政府和职能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九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主动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风险与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营造健康和谐的行业氛围;
(三)协调会员与保险消费者、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构建行业教育培训体系,经批准依法依规开展公司高管人员、骨干人员政策法规、保险业务培训工作;
(五)组织会员间的业务、数据、技术和经验交流,促进资源共享、共同发展;
(六)组织制定地方性保险产品的指导性条款,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对外发布;
(七)建立资源共享机制,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帮助会员降低运营成本。
第十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交流职责: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通联工作机制,促进业内交流。经批准,依照相关规定创办信息刊物、开办网站和新媒体。根据授权,汇总保险市场信息,提供行业数据服务,实现信息共享;
(二)加强与其他相关行业协会、尤其是银行业协会的沟通与协调,促进行业内外交流;
(三)搭建交流平台,引导行业拓宽视野,积极拓展对外合作领域和空间;
(四)组织参加国内学术研讨会议和有关活动,服务行业走出去,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
第十一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宣传职责:
(一)整合宣传资源,制定宣传规划,组织开展行业性的宣传和咨询活动;
(二)组织落实“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的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推动行业文化建设;
(三)关注保险业热点、焦点问题,正面引导舆论宣传,维护和提高行业声誉;
(四)普及保险知识,利用多种载体开展保险公众宣传;
(五)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表彰先进典型,树立行业正气,营造良好形象。
第十二条 承办地方政府部门委托办理的工作;根据会员的需求或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委托,开展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经银行保险业监管机关批准,并在济宁市内登记注册合法设立的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范围为: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经营的保险公司地市级分支机构、地市级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市场中的其他经营性企业。市级保险公司成立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加入本会,成为会员。
第十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批准开业(成立)的相关文件;
(三)经理事会审查同意、讨论通过。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六)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自律公约、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接受本会的咨询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和统计报表;
(五)提供电子数据和信息;
(六)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清算与本会的债权债务。
第二十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和有关行业自律制度,本会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1至6个月;
(四)取消会员资格;
(五)行业自律制度中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二十一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取消会员资格:
(一)经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终止业务;
(二)机构合并、分立、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三)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取缔;
(四)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
(五)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二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每一会员享有一个投票权。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会费缴纳办法;
(五)审议理事会及会员提议事项;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需经会员大会批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决定本会的合并、分立、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且为单数。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会员理事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非会员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人员出任。现任理事职务变动的,由该单位新任负责人自然接替其理事职务。理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理事、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的提名;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和换届选举工作;
(四)批准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审议工作报告;
(五)批准本会年度预算,审议年度决算;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聘任秘书长(聘任制)、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审定本会重要规章制度;
(十)决定秘书处人、财、物等重大事项;
(十一)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条 如有特殊情况,根据会长或经1/5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其决议须以无记名方式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理事会议,不能正常履行理事职责的,应书面向理事会说明原因,由理事会决定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理事资格的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1人,专职副会长1人,副会长8人,秘书长1人。会长实行轮值制,轮值期限为1年,轮值顺序:第一任中国人寿济宁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第二任人保财险济宁市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第三任太平洋寿险济宁中支公司主要负责人;第四任太平洋产险济宁中支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人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按规定程序任职。会长、副会长任期按照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规定执行,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备后,按规定程序任职。专职副会长、秘书长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听取协会重大工作报告;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定一名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专职副会长,专职副会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人选并经会员大会选举后出任。专职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协会理事会会议和协会日常全面工作;
(二)组织研究本会组织建设、发展规划和重大工作事项;
(三)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其他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四)组织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
(五)向会员大会和会长报告协会工作情况;
(六)签发本会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至3人。秘书长、副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对专职副会长负责。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内部办事机构。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计划;
(二)组织其他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秘书处内设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秘书处聘用人员名单,按规定程序决定并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专职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公正廉洁,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协会工作,具备良好的品行、专业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有较好的从业履历,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工作能力,有较高威信,获得会员单位的广泛认可;
(四)符合国家、省市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任职的规定;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任职前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会员单位派驻的协会管理人员(包括监事)任意两个职位原则上不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以及副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可提前离任或解聘。法定代表人离任要进行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秘书处设专职工作人员若干,实行职业化、专业化。协会招聘工作人员须坚持“工作需要、以岗定人”原则,组织人员招聘前需按照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要求,提出招聘初步计划,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后按规定实施。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行为的可按规定提前解聘。会员单位应积极向秘书处派驻工作人员,会员单位派驻的专职工作人员依法享有其在委派单位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必须规范,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办事处”、“代表处”字样结束。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主要负责人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监 事
第四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1-3名,根据实际选择驻会或不驻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责:
(一)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予以纠正;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监督会员履行会员义务;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可派代表列席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等会议。
第七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本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以及内控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二条 本会社会招聘的专职工作人员,薪酬标准参照本地事业单位平均工资待遇水平,结合国家规定和协会实际,由秘书处提出方案,报理事会审议确定;其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及退休制度,按照国家和济宁市有关规定执行。会员单位派驻的协会专职管理人员相关补助补贴标准,按本会内部民主程序决议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八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或承办政府委托事项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合理负担的原则,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七条 本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财务收支情况须经第三方机构审计。
第五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加强财务人员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杜绝财务不廉洁问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六十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九章 党的建设
第六十二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经业务主管单位党委批准设立党组织,在业务主管单位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党的工作;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六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由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符合条件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业务主管单位机关党总支审核、审批。
第六十四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五条 本会党组织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开展党内政治生活,严格执行“三会一课”制度,认真落实基层党组织任职和按期换届的要求,定期开展党员评议工作。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每年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党建工作情况,党组织负责人每年向上级党组织和本会党员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
第六十六条 本会党组织切实履行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引导和督促本会依法执业、诚信从业,加强对党员遵守党章党纪党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支持本会纪检委员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意见;本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本会党组织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党委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八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九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修改后,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一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注销清算审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已经2022年5月25日第七届五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