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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草案)审议并原则通过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覆盖面将扩大

来源:中国保险报 浏览数:449次 发布时间:2018/05/09 16:20

5月7日,在生态环境部组织召开的部务会议上,《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经审议并原则通过。

会议表示,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有力措施和具体行动,是建立健全绿色金融体系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办法(草案)》的出台是在前期试点实践经验基础上的总结提升,进一步规范健全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丰富了生态环境保护市场手段,对打好打胜污染防治攻坚战,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生态环境短板具有积极意义。

“我国环境污染事故频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补偿环境高风险领域污染事故中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通过风险与费率相匹配的市场化费率机制,帮助实现环境污染的外部成本内部化,引导企业加强污染风险管理,提高环境风险监管、损害赔偿等的效率。”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表示。

据了解,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已经历十余年发展历程,从整个发展周期看,呈现个体试点到全面展开、针对性较强、发展周期较长等特点。

从历史关键节点看,2007年12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和原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我国开始在部分地区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2013年1月,原环保部和原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2014年5月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政策的鼓励下,目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

数据显示,2014年,约有5000家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015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签单数量1.4万单,签单保费2.8亿元,提供风险保障244.21亿元;2016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费收入近3亿元,提供风险保障260多亿元;2017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为1.6万余家企业提供风险保障306亿元。

“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总体发展相对有限。这与环境责任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环境污染风险事故发生后的追责机制尚待健全有关。实施强制保险原则显然有利于扩大保险覆盖面,但商业保险遵循的是自愿原则,涉及‘强制’的时候需要非常审慎。因为强制意味着企业将不再有选择权,谁来强制、谁来主导费率厘定、费率不合理如何调整等问题就浮现出来,需要妥善去解决,避免由于规则的缺失造成负面影响。”朱俊生认为。

生态环境部5月7日召开的部务会议指出,《办法(草案)》将在立足“大环保”格局基础上,建设好运用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这项制度,引进市场化专业力量,通过“评估定价”环境风险,实现外部成本内部化,提高环境风险监管、损害赔偿等工作成效。

该会议同时表示,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配套机制建设,在强化“事前”预防、“事中”管控、“事后”处置等方面加快出台相应规范,进一步提升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确保有关措施落地见效;做好宣传解读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为政策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中国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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