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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保险协会关于实施济宁保险业总经理接待日的公告

来源:济宁市保险行业协会 浏览数:662次 发布时间:2018/04/08 11:06

进一步畅通信访投诉渠道,更加广泛听取保险消费者的诉求和意见,切实保护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保监局的相关要求和文件指示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总经理接待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接待人与接待对象

(一)接待人为本公司总经理或班子其他成员。

(二)接待对象(下称来访人)为所属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以及他们的委托代理人;保险事故第三者及其委托代理人;关心其保险公司发展并建言献策的公民。

二、接待时间、地点

(一)接待时间:济宁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每月底统计下月总经理接待日时间,接待时间按照各公司报送的具体日期和时间段。每月初济宁市保险行业协会将驻各保险公司的总经理接待日活动时间对外公布,来访人可以提前预约。

(二)接待地点:驻各保险公司所在地。

 

三、接待事项

(一)因保险合同条款与本单位发生争议的;

(二)因保险销售、承保、退保、保全、赔付等业务与本单位发生争议的;

(三)因保险消费活动与本单位发生其他争议的;

(四)反映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等问题的;

(五)反映本单位从业人员职业道德问题的;

(六)对保险条款及与合同有关的保险利益、责任免除等事项进行咨询的;

(七)对公司经营管理、业务发展和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

(八)公司应当接待的其他事项。

 

四、不予接待事项

(一)不在以上接待范围内的;

(二)无明确事由,恶意上访的行为;

(三)来访人存在《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十条、《中国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五、总经理接待日工作要求(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认真听取保险消费者意见;

(二)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查找问题产生根源,切实提高服务体验;

(四)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当场能予解决的问题尽量当场解决。当场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在接待日后安排专人跟踪解决,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来访人。

 

六、来访人须知

(一)来访人请认真阅读并理解本公告中接待事项不予接待事项的内容,并自觉遵守;

(二)总经理接待日实行公告(预约)制。我会将在每月初通过媒体对外公告驻各保险公司的接待日安排情况,来访人可通过公告了解各公司的总经理接待日时间,提前打电话向公司进行预约,以便公司提早做好接访工作。

(三)多人就同一被投诉人、同一事项共同提出投诉的,应当推选出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2人。

(四)来访人应提早带好所反映问题的有关材料,按照公司工作人员的安排依次进行问题反映,遇有困难,要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不得在营业厅吵闹,影响正常的办公秩序。

财险总经理接待日安排表.xlsx

寿险总经理接待日安排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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