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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保险合同争议案:诉求全额退保遭驳回,法院警示契约精神

来源:平安人寿济宁中支 浏览数:1464次 发布时间:2024/03/12 17:10

近日,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保险合同解除及退保损失的案件。原告李某因对保险合同中现金价值条款不满,要求全额退保,但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其诉求,仅支持按现金价值解除合同。此案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严明,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购保险产品时应充分了解合同条款,并遵守契约精神。

据悉,李某于2017年2月购买了一份保险合同,但于2023年表示不再愿意续交保费,同时又不愿接受退保可能带来的损失。于是,李某以对合同中现金价值条款不满为由,通过多种方式向保险公司提出全额退回所交保费的诉求。

然而,李某的诉求并未得到保险公司的支持。在多次沟通无果后,李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任城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保险合同中已明确注明了退保、保单犹豫期、退保损失、现金价值含义等相关条款。同时,保险公司提供的《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人身保险投保书(电子版)》、《保险合同回执》等材料中,也均载明了保单犹豫期及超过犹豫期退还保单现金价值的规定。此外,保单的新契约回访录音显示,李某在收到保单后,已认可相关回执和提示书的签名,并确认阅读了保险条款和投保提示书。

基于以上事实,任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李某按现金价值解除保险合同,但驳回其要求全额退保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李某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已充分了解并认可相关条款,且合同生效后应遵守契约精神,不得随意要求全额退保。

此案的审理结果不仅维护了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应充分结合自身需求和经济状况,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在了解清楚保险责任、退保损失等内容后再作出决策。同时,对于保险产品的异议,应通过合法途径提出,积极与保险公司沟通协商,以达成合理解决方案。

本案的审理结果不仅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权威,也蕴含了深远的社会意义。它再次确认了保险合同的“契约精神”,强调了合同双方应遵守的约定与义务。同时,本案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务必谨慎选择,充分了解合同内容,并在办理退保手续时同样保持审慎态度,应提高依法维权意识,共同营造诚信、和谐的社会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本报道所述案件及相关信息旨在传递法治精神和社会正能量。对于案件细节及法律解读,读者应以法院公开信息为准,并在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平安人寿 尹湘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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