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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精算规定(试行)》发布 费率高低应与地区风险大小正相关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浏览数:8700次 发布时间:2023/05/23 09:58

4月28日,银保监会发布《农业保险精算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六个部分20条,明确了农业保险的精算规则,包括费率的构成、费率回溯调整和保费不足准备金评估,还明确了财产险公司总精算师的职责和监管措施。

值得关注的是,《规定》通过明确农业保险费率中的基准纯风险损失率、附加费率和费率调整系数三要素的使用,实现农业保险价格围绕风险进行有管理的浮动。

具体来看,对于中国精算师协会已发布农业保险行业基准纯风险损失率的产品,公司定价时的基准纯风险损失率应当使用行业基准。附加费率方面,《规定》明确,财政补贴性产品的附加费率不得高于25%,其他产品的上限可以适当提高。费率调整系数方面,《规定》将财政补贴性产品的费率调整系数浮动范围限制在[0.75-1.25],其他产品的浮动范围限制在[0.5-1.5]。

“这将有利于实现基于地区风险的差异化定价工作目标。”有关业内人士对《中国银行保险报》表示,当前我国仍存在低风险地区费率偏高、高风险地区保障不足的现象。按照《规定》,费率高低应当与地区风险的大小正相关,从而使保险公司的承保更精确,确保不同风险地区的农民均能够获得适合的风险保障。

《规定》明确,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费率回溯和纠偏机制,动态监测、分析费率精算假设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偏离度,合理考虑大灾影响,及时调整农业保险费率。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完善农业保险的保费充足性测试流程,评估保费不足准备金。

从总精算师的职责来看,《规定》指出,保险公司总精算师作为公司农业保险精算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遵照监管规定,切实履行责任。总精算师应当在农业保险的准备金评估和产品定价过程中,充分考虑农业保险经营的季节性、地域性等特点,并审慎估计大灾损失。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准备金回溯出现不利进展或持续定价不足等风险,总精算师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从监管措施来看,《规定》明确,保险公司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农业保险准备金评估报告、准备金回溯分析报告以及相关报表、文件、资料的,由监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管机构依照《保险法》相关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农业保险各项责任准备金,由监管机构依照《保险法》相关规定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管机构依照《保险法》相关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银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一季度末,农业保险累计实现保费收入409.85亿元,同比增长32.15%,提供风险保障1.41万亿元。

上述业内人士表示,自去年以来,农业保险持续保持高速增长。《规定》的实施将进一步支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稳定农户种粮收益。(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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