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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转长护险“五一”试点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浏览数:4141次 发布时间:2023/04/25 09:41

近日,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23年5月1日起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以下简称“转换业务”)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两年。

缓解失能人群护理费压力

转换业务是指人身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自愿提出的申请,将处于有效状态的人寿保险保单中的身故或满期给付等责任,通过科学合理的责任转换方法转换为护理给付责任,支持被保险人在因特定疾病或意外伤残等原因进入护理状态时提前获得保险金给付。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加速,老年人对长期护理保障的需求在大幅增长。据国家卫生健康委披露,截至2021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2.7亿,其中失能人数在4500万左右。

“但目前针对老年人的长期护理保障明显不足。”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现阶段人民群众长期护理保障需求增长、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充分利用存量寿险产品开展转换业务,能够在短时间内有效提升长期护理保险供给能力,缓解失能人群护理费用压力,同时也创新了保险服务的内容和形式,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对长期护理保险的理解和认识,推动行业为进一步发展长期护理保险积累经验。

明确两种责任转换方法

《通知》提出适用不同人群的两种责任转换方法,包括保单贴现法和精算等价法。

保单贴现法适用于已进入约定护理状态的被保险人。该方法下,人身保险公司将原本在身故等保险责任发生时才能给付的保险金,通过保险金折价的方式提前给付给被保险人。

精算等价法适用于尚未进入约定护理状态的被保险人。该方法下,人身保险公司将人寿保险的部分保单价值转换为长期护理保险的保单价值,并以转换后的长期护理保险保单价值计算长期护理保险保额;在办理转换业务后,如被保险人进入约定的护理状态,人身保险公司按转换后的长期护理保险保额进行给付。

《通知》还配发了《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定了两种转换方法下的适用产品、人群范围、护理状态判定条件、操作流程、精算规则和产品备案等内容。

值得关注的是,转换业务选择个人普通型人寿保险开展试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易于理解,护理给付金额方便计算。

同时,将特定疾病和意外伤残作为护理状态基本判定条件,既考虑到保险行业有统一标准,又能有效覆盖失能人群,易于操作。具体来看,罹患10种特定疾病,或者因意外伤害达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第1至3级伤残,即为约定护理状态。

根据《规则》,10种特定疾病包括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严重阿尔茨海默病、多个肢体缺失、严重脑损伤、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双目失明、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瘫痪和严重运动神经元病,其疾病定义应当与《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保持一致。

经营普通寿险的人身保险公司均可参与

《通知》明确,经营普通型人寿保险的人身保险公司均可参与转换业务试点。鼓励人身保险公司在设计开发普通型人寿保险产品时,在保险条款中增加使用保单贴现法进行保险责任转换的内容,为被保险人扩展提供长期护理保障责任。

同时,鼓励人身保险公司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积极探索提供适合居家护理、社区护理和机构护理的给付方式,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差异化的护理保障需求。

上述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及时总结试点经验,研究扩大转换业务适用的产品范围,健全监管制度,推动转换业务稳健发展。此外,做好数据积累和分析工作,逐步编制我国护理状态下的生命表,为推动转换业务和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的长期稳定发展筑牢基础。(中国银行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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