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律维权服务交流宣传
  1. 首页
  2. 资讯中心
  3. 行业资讯
  4. 故事新论:“一体化”机制助力反车险欺诈

故事新论:“一体化”机制助力反车险欺诈

来源:济宁市保险行业协会 浏览数:690次 发布时间:2017/12/04 11:40

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保监会等4个部门联合启动在局部地区试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改革试点工作(以下简称“一体化机制”),目的是实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公正高效处理,维护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促进平安中国和法治中国建设。启动一体化机制试点,必将对现行的道路交通纠纷预防和化解机制产生深远影响,会影响到保险经营的方方面面。

本文以公开的资料为素材,通过对一体化机制的解读和浅析反车险欺诈工作中事故责任环节出现的弱项,就加强交通事故预防和事故责任认定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供保险同业交流。

车险欺诈的两大点位:定责、定损

尽管说车险案件形形色色,表现各异,情况悬殊,但为了提高反车险欺诈能力,有必要透过纷繁的现象提炼背后蕴藏的规律性东西。实施车险欺诈,诈骗分子的立场是属于保险责任越多越好、事故损失越大越好,所以,一定会在事故责任确定和事故损失厘定环节上做文章。

定责。一般来说,事故责任确定的载体就是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在极少数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中会涉及当事人邀请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新的责任认定书来推翻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从一些典型的车险欺诈案件中,能够发现诈骗分子伪造或者编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情形。在绝大多数情形下,保险公司对于存有疑点的责任认定书到公安交警部门进行核实都能够得到顺利配合,但是,透过一些典型车险欺诈案件分析,会发现其中不乏难以沟通的情况。

定损。一般来说,事故估损往往是由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查勘定损,极少数事故定损是由具有司法鉴定资格或者物价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出具定损报告。从一些典型的车险欺诈案件中,能够发现诈骗分子存在夸大事故损失的情形。其中,有的定损结论之所以产生悬殊,也反映出车险定损工作标准化建设存在短板现象。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原因定责和后果定损工作对于保险公司正常经营非常重要,而规范操作、保险公司能够顺利分享相关信息,对于反车险欺诈具有更重要的意义。

一体化机制的亮点:透明、公开

一体化机制,是在特定的技术条件和一定的治理理念背景下产生的机制。技术条件就是在互联网技术高度发展、智能手机高度普及以及相应资费大幅度降低的背景下,才有可能以互联网为纽带,将涉及交通事故处理主体的保险公司、交警、法院以及第三方鉴定机构等机构贯穿起来;治理理念就是指国家积极推行预防和化解纠纷的快速处理,快速处理涉及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纠纷。一体化机制中,要求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理赔计算、在线调解、在线鉴定、在线诉讼、一键理赔等行为在线上完成。按照一体化机制,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能够公开在线上,几乎完全剔除了车险诈骗分子伪造、变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可能性,在很大程度上减少车险诈骗案件的发生。

透明。从保险公司的视角看,以一体化机制为手段,对于交通事故的定责和定损可以直接知晓,减少和降低了伪造变造责任认定书的风险,减少了一些不必要的沟通成本。借助统一平台,保险公司可以直接获取关系理赔所需要的责任认定、损失评定、司法判决等资料。在责任认定事项上,如果交警部门认定的结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结论不一致甚至悬殊,保险公司借助统一平台,也可以查询、对比出现差异性的项目;在损失认定事项上,如果保险公司估损与司法鉴定机柜估损悬殊,保险公司借助统一平台,也可以查询、对比出现差异的项目。

公开。从社会治理的角度看,由于交警、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等相关主体,借助同一平台,可以查询到一起交通事故全过程的处理情况,也有利于保险经营主体和监管部门以外的更多监管和管理主体了解保险经营。只有更多的主体了解了保险经营的实际运行规则,也有利于广大群众和保险消费者理解保险化解风险机制的运作。

当然,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组建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一体化”机制,其初衷是为了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效率、效能,及时化解矛盾,尽管是着眼于一类纠纷的处理,但是对于涉及的所有机构,都将产生深刻影响。具体到保险业来说,对于车险经营规则、车险产品定价机制、销售渠道、出险理赔等经营全过程都会产生深远影响。在推行的过程中,由于更加规范定责、定损,所以对于反车险欺诈会营造更好的环境。


期刊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