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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保险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来源:济宁市保险行业协会 浏览数:767次 发布时间:2021/09/18 16:25

第一条 为做好济宁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根据民政部门关于社会团体会费的有关规定和《济宁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确定的会费标准,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会员缴纳的会费是本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第三条 本会经费支出和管理须符合《济宁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会费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厉行节约原则。

第四条 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并开具《山东省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第五条 按期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从取得会员资格起,须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以年度为单位缴纳会费,会员缴纳会费应坚持及时、足额缴纳的原则。

第六条 会员于每年430日前缴纳当年会费,新会员于入会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

每年630日前批准入会的新会员按相对应的机构类型最低档缴纳全年会费,630日后批准入会的新会员按相对应的机构类型最低档缴纳半年会费。

第七条 会费标准:会员本年度会费金额按上年度末保费规模大小确定,具体金额根据《济宁市保险行业协会会费档次表》分四档缴纳。

第八条 本会积极响应国家政策,根据实际情况对经营困难的小微会员减免年会费,减免范围和数量由理事会决定。

会员如无故拖欠会费,逾期三个月以上的,应缴纳会费总额0.3%的滞纳金。

第九条 本会对于未按照规定缴纳会费的会员,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限期缴纳会费;

(二)视情况予以通报;

(三)限制其行使《济宁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所赋予的部分权利;

(四)对于拖欠会费1年以上的会员,经催缴仍未缴纳会费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取消会员资格,已缴纳的会费、捐赠等本会不再退还。本会有权依法追缴拖欠的会费。

第十条 本会会费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并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进行公开。会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行业培训和宣传费用;

(二)行业调研、咨询费用;

(三)行业内部网站的开办运营费用支出;

(四)秘书处信息化系统开发运维费用;

(五)经批准的各项业务活动支出;

(六)办公费用和工作人员工资性支出等;

(七)其他业务支出。

第十一条 本会会费实行预算管理,每年会费开支预算由秘书处提出,经理事会审批同意。预算之外支出应经本会秘书处办公会或理事会审批同意。

第十二条 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在年检时向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按照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的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济宁市保险行业协会。

第十四条 本办法已经济宁市保险行业协会第七届四次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并执行。

附表济宁市保险行业协会会费档次表

序号

人身险公司上年度末

保费规模

财产险公司上年度末

保费规模

年会费(万元)

1

10亿以上

5亿以上

6.5

2

2亿-10亿(含)

1亿至5亿(含)

4.5

3

2亿(含)以下

1亿(含)以下

2.5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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